(2016)苏01刑更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付小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936号罪犯付小勇,男,土家族,小学文化,1981年11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澄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9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319号、第43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付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付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付小勇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未履行罚金,赃款退出九百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大部分赃款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