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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程飞浪与陈小毛、曾冬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浪,陈小毛,曾冬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02号原告程飞浪,1954年2月25日。被告陈小毛。被告曾冬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飞浪诉被告陈小毛、曾冬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陈小毛、曾冬枚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原告程飞浪及担保人王巧莲自愿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383号西京公寓2栋3单元706号房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飞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小毛、曾冬枚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程飞浪及担保人王巧莲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383号西京公寓2栋3单元706号房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