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邢付英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付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560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付英,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民、黄广成,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付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5日移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收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付英及其辩护人李民、黄广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付英丈夫张某癸酗酒后经常打骂邢付英。2015年2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癸酗酒后回到家中,先与其妻发生争吵,继而辱骂、追打邢付英,邢付英从自家门口拿一根木棍朝张某癸的头面部多次猛击,致张某癸当场死亡。经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癸系头部颅脑损伤致死。为了证明指控的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木棍一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邢付英犯故意杀人罪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邢付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张某子过错,平时酗酒,常殴打被告人邢付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告人邢付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本案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邢付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邢付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颍上县江口镇余韩村张庄村民被害人张某癸长期酗酒,酒后常打骂其妻被告人邢付英。2015年2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丑同庄某家喝完酒回家,邢付英见张某癸又喝醉酒,便与其争吵,张某癸辱骂、追打邢付英。邢付英从自家门口拿根木棍朝张某癸的头面部多次猛击,致张某癸当场死亡。2015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张某癸儿子张某乙到家发现其父已经死亡。经颍上县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癸死亡原因系头部颅脑损伤致死。2015年2月26日12时许,邢付英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二)书证1、阜阳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明2015年2月26日1时15分46秒,张某甲电话报警称其与朋友张某乙发现张某乙的父亲张某癸满脸是血躺在地上,人已经死亡。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26日凌晨1点10分左右,报案人张某甲听到张某癸之子张某乙呼喊,随后前往张某乙位于颍上县江口镇余韩村张庄自然庄74号的家中,发现被害人张某癸满脸是血仰面躺在门楼和院子的交汇处,张某癸当时已无生命特征。3、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26日1时15分,颍上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报案称,江口镇郭某张某甲张某癸满脸是血躺在地上,人已经死亡。法医经过初步检验发现张某癸头面部伤情符合钝器击打伤。该局经调查认为邢付英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将邢付英依法传唤,邢付英供述杀害张某癸的犯罪经过。该局民警根据邢付英的先期供述在其家南侧水塘内打捞出作案凶器。后对邢付英上衣点状血迹进行DNA鉴定,该血迹为张某癸所留。4、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关于2015年2月27日询问证人韩某的笔录中多次出现名为“张某丙”的人系笔误没有改正,“张某丙”与“张某丙”系同一人。5、情况说明,证明对被告人邢付英几次讯问系在颍上县公安局办案区第一讯问室进行。6、情况说明、收条,证明被告人邢付英被扣押的现金和手机已由其儿子张某乙领取。邢付英被扣押的羽绒袄、裤子、运动鞋现保存在颍上县公安局物证室。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邢付英于1966年11月1日出生,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请求减轻邢付英刑法处罚申请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邢付英已获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被害人儿子张某乙及其部分乡邻申请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情况。提取痕迹、取证登记表,证明现场提取痕迹、取证情况。2、打捞记录及打捞照片4张、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6日16时28分,颍上县公安局从颍上县江口镇余韩村张某甲自然庄邢付英家南侧水塘内西侧水边,打捞一根长98厘米直径2.9厘米圆柱形木棍。3、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6日10时45分至11时00分,在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张某乙对在邢付英房屋旁的水塘中打捞的木棍进行指认,这个木棍为其家所有,平时放在家过道下石桌子旁边,该木棍以前是把工具把子,后来因为生产劳动过程把木棍把子弄断了,没有扔掉,放在石桌边。4、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30日11时5分至25分,在阜阳市看守所,邢付英从1-5号木棍中辨认出5号就是她打击张某癸所使用的木棍。5、检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2月26日15时20分至40分,在颍上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询问室,侦查人员对邢付英所穿上衣、裤子、鞋子进行检查,发现邢付英袄子(紫色)右胸前以及衣襟有点状疑似血迹。扣押物品清单:羽绒袄1件(深紫色、连帽、中长款)、裤子1件(黑色牛仔裤)、运动鞋1双(黑色、系带)、人民币3张100元、2张50元、6张20元、8张10元、3张5元、7张1元)、硬币11个1元、1个5角、手机一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张,古铜色三角内裤一条。(四)鉴定意见1、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理化)鉴字(2015)45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死者张某癸血中未检出毒鼠强、甲拌磷、敌敌畏成分。2、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张某癸血液乙醇含量182mg/100ml。3、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物证)鉴字(2015)1007号法医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外源干扰情况下,支持邢付英紫袄右袖内侧、张某乙蓝袄右袖口、门楼过道门洞西侧地面、门楼过道门洞西侧墙面、门楼过道门洞东侧墙面、邢付英紫袄右前胸点状、邢付英紫袄右衣襟为受害人张某癸所留,不支持为随机个体所留。4、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颍)公(病理)鉴字(2015)0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张某癸头面部遭受多次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五)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听见张某乙喊其后,其就到张某乙家里了,其到地点之后没有看见张某乙,刚进去其就看见张某乙他爸张某癸满脸是血的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其报完警之后其就回家了。张某癸平时喜欢喝酒。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看到其父亲张某癸在过道地上躺着,其赶紧上去扶他,他已经没有呼吸了,其看父亲的死不像是栽死的,应该是被人打死的。其爸和其妈关系不好,因为其爸喜欢赌钱,还好喝个烂酒,喝过酒回到家就骂其妈,其妈也和他吵,其在家时还可以拉架,但其不在家时,其爸就把其妈打的比较狠。3、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其听到侄子张某乙在其家堂屋喊其和其爸,借着院子里的灯光其看到其哥张某癸躺在离门口只有半尺的位置,头上脸上都是血,下巴上、额头上也有明显的伤痕,其当时没有动尸体,其摸了一下他的脚和腿,身体已经凉了。其大哥经常好吃懒做,好赌钱,赌输了就喝酒,喝多就和其大嫂吵架,俩口子的关系不好。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昨天晚上,其孙子说他爸死了。其摸了一下大儿子的头,发现都碎了,大儿媳没有出来也没哭。大概二点钟的时候,其看到派出所来人了,其就和他们说其儿子是胃出血死的。后来问过大儿媳儿子是怎么死的,她说是喝酒喝的。其大儿张某癸平时脾气不太好,经常打骂其大儿媳。5、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喝过酒后,其把张某癸往家送,送到他家东边的路口,其就回去了,他自己回家了。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张某癸平时非常爱喝酒,喝醉后经常与小邢生气,俩口子经常对骂,但好像没打过架。7、证人韩某证言,证明他们和其说张某癸喝酒喝多了栽死在家了。大家商议着不要把事情扩大了,最好私了,私了是大家一起商议的,没有谁单独提出。8、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今天凌晨2点多“二孩”打电话跟其说他大伯张某癸喝酒喝死了,就在那讲和张某癸一起喝酒的人也有责任,让他们出点钱办丧事。在今天中午十二点的样子,其看见张某癸脸上有伤了,其就感觉不像是喝酒栽死的,应该是被打死的,但是其不知道是谁打的。9、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昨天早上五点左右,张某癸姐夫王某到其家对其说:昨天夜里张某癸喝酒喝死了。韩某和陈某甲都说这事情还是私了吧,也别让公安局来处理。张某癸的父亲张某丁也同意这个意见。只是听说他是喝酒喝死的。张某癸平时喜欢喝酒,脾气比较暴躁,好和别人打架。张某癸和他老婆的关系怎么样其不知道。10、证人张某己证言,证明昨天凌晨1点10分的样子,其接到其侄子张某乙的电话,说他爸张某癸出事了,其就怀疑是被别人打死的。因为其大哥死在自己家的,当时家里只有其大嫂一个人在家,其怀疑是其大嫂把其哥打死的,其大哥和邻居相处的很好,和别人也没有矛盾,他就是好吃好喝的,有时候还赌钱,为了这些事其大嫂也好和他生气。1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其只听说张某癸喜欢喝酒。12、证人张某庚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凌晨一点钟左右,其和张某乙回到家,大概过半个小时左右,其哥(张某乙)过来敲门说他大伯出事了,其赶到其大伯家后,发现大伯满脸都是血躺在地上,其大娘边哭边说,其大伯昨晚和别人出去喝酒,回来时摔在地上。13、证人罗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11时42分至12时28分,其看见邢付英在人群中站着,平时也没听说过张某癸和邢付英之间有什么争吵。14、证人张某辛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大概凌晨一点钟,其接到张某乙林的电话讲张某癸死了,讲是张某癸昨天晚上喝过酒后回家碰死的。他经常喝酒,他老婆会讲他两句。15、证人陈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晚上,其儿媳小邢过来跟其讲:“俺娘,你别哭了,他该死,你别哭了。”其儿媳小邢讲是喝酒摔倒摔死的。其儿子好喝酒,他喝过酒其媳妇小邢好骂他,两人为喝酒的事生气厉害。16、证人张某壬证言,证明2015年2月25日晚上,张某癸喝一次性杯子多一点的白酒。(六)被告人邢付英供述,证明2015年2月25日夜,其看张某癸走路东倒西歪的样子,他用手里的打火机往其脸上砸,砸到其脸上了,还撵着打其,他还骂其。张某癸就跟着往外面撵其,看到大门口墙边有一个木棍,其顺手就把木棍拿在手里回头就往他头上打了一棍,他当时就顺着其家过道西北方向的墙角往地上坐下去了,其当时气急了,接着就用棍往他头上打了几下,他就慢慢的睡到地上了,其又上去用棍往他头上打了几下,跑到门口的沟边把木棍扔到沟里去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和其儿子一起回来的朋友胖子打电话报警了。其和张某癸结婚二十五、六年了,他一喝多酒就找茬骂其、打其,他还吸烟,在外面赌钱,其又没有办法,只好看着家里的三个孩子,一直忍到现在昨天晚上其实在忍不了了,其才用木棍打他的。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付英因琐事与丈夫张某癸发生纠纷,而持木棍多次击打被害人张某癸的头面部,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邢付英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邢付英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自愿认罪、取得谅解、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付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二、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谌 敏审 判 员 龚 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