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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永亮与王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亮,王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5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亮,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4196312270013。被执行人王锦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朱森军,该公司经理。陈永亮申请执行王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永亮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的(2015)太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清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