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周照杰与彭庆西、王建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照杰,彭庆西,王建国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周照杰。被告彭庆西。被告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照杰诉被告彭庆西、王建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周照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彭庆西、王建国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周照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周照杰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