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利芳与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芳,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14号原告:王利芳,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拥军,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骏恺,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宏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黎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芳诉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芳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利芳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