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栾建军申请执行金玉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建军,金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126号申请人栾建军,男,汉族。被申请人金玉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栾建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金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62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饶法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