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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耿诏倡与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诏倡,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159号原告耿诏倡。被告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高新区康泰街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诏倡诉被告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诏倡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耿诏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诏倡撤回对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耿诏倡负担。代理审判员 ���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