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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袁琦英与被执行人马峰、李瑛瑛、马民主、孔爱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琦英,马峰,李瑛瑛,马民主,孔爱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796号申请执行人袁琦英。被执行人马峰被执行人李瑛瑛。被执行人马民主被执行人孔爱业。申请执行人袁琦英与被执行人马峰、李瑛瑛、马民主、孔爱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766号公证债权文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峰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峰、李瑛瑛、马民主、孔爱业名下银行存款3636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马民主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燕庄村一套住宅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马民主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