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6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启忠与陈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忠,陈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6049号原告朱启忠。被告陈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忠与被告陈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