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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孟文平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3号罪犯孟文平,男。2006年10月29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孟文平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3月11日起在鲁中监狱执行,2015年12月18日调入泰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6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孟文平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孟文平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孟文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孟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有考核分53.2分,兑现记功一次、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文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