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沈坤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坤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坤鹏,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坤鹏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坤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4日3时,被告人沈坤鹏窜入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新苗圃街15号思彤旅店内,趁店主被害人曹某某、赵某某熟睡之机,进入卧室将挂于墙上裤子兜内的现金400元盗走。2.2015年5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沈坤鹏窜入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新苗圃街15号思彤旅店内,趁店主被害人曹某某、赵某某熟睡之机,进入卧室将挂于墙上裤子兜内的现金370元盗走。3.2015年6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沈坤鹏窜入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新苗圃街15号思彤旅店内,趁店主被害人曹某某、赵某某熟睡之机,进入卧室将挂于墙上裤子兜内的现金180元盗走。4.2015年10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沈坤鹏窜入该旅店伺机盗窃时,被被害人抓获,民警到现场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沈坤鹏盗窃现金共计950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情况说明、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沈坤鹏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坤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沈坤鹏已着手实施的第四起犯罪,由于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坤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