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跃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0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跃,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张跃在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优酷宾馆×房间内,持斧子殴打威胁被害人魏×,致被害人魏×左耳挫伤、外耳廓出血、鼓膜裂伤,并抢走其现金600元。经鉴定,被害人魏×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张跃于2014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抓获。案发后从许×处起获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在我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张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陈述,证人滕×、许×、叶×、冯×、焦×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诊断证明书,租房协议,临时寄押期限证明,涉案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户籍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跃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已追缴的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魏×;随案移送的斧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人民陪审员 盛洪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