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新沂市晨坤化工有限公司、张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沂市晨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335号申请人新沂市晨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瓦窑镇政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申请人新沂市晨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20005324639805、出票金额为壹佰壹拾叁万肆仟壹佰捌拾壹元伍角整、出票人为郑州人民医院、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日、收款人为郑州策元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请人新沂市晨坤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