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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余永惠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余永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杨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舟、陈朝晖,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余永惠,女,蒙古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余永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永惠下落不明,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24973.29元、未受偿人民币24973.29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