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程平发诉郑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发,郑毅,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95号原告程平发,男。被告郑毅,男。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赣州市章贡区京九路42号新红辣椒酒店4楼。负责人郑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平发诉被告郑毅、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共计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平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毅、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程平发和案外人洪燕燕共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室及××杂间(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