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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286号原告:张某某,女,住互助县,粮农。被告:许某某,男,住互助县,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