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三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319号原告苏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侯某,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其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超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鲁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