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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兆基荣华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兆基荣华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第一工业区D8、D9栋。法定代表人钟官荣。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工业区裕民路6号B301。法定代表人王春。上列原告兆基荣华模具(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加工费人民币548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54800元、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54800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兆基荣华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54800元;二、被告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兆基荣华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上述加工费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4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