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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29号上诉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刘广东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立民初字第4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广东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广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