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29号上诉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刘广东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立民初字第4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广东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广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