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范某。被告张某。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按农村风俗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没有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长期未归,下落不明,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014年6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未能解除婚姻关系。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4月相识恋爱,××××年××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后半年多被告即离家出走,长期未归。2013年5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作出(2013)启久民初字第0447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7月4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同年12月5日撤回诉请。2015年9月15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会证明、(2013)启久民初字第0447号民事判决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裁定书、到庭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后结婚,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离家长期未归,且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婚姻状况、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主张财产分割,且被告张某未到庭,本院对双方财产问题无法查明,故本案中对双方财产问题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吴燕燕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人民陪审员 顾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