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长春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长春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2层2392段。法定代表人:施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创上城一期商业D。法定代表人:王杨,经理。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长春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