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连成、李树刚、高飞、马忠祥、曹高峰不服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连成,李树刚,高飞,马忠祥,曹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6行终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连成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树刚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飞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忠祥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曹高峰委托代理人:郑建伟,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连成、李树刚、高飞、马忠祥、曹高峰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宝行立字第00006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连成、李树刚、高飞、马忠祥、曹高峰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延安市交通局作出《关于终止延安城区到期出租车经营活动的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高连成、李树刚、高飞、马忠祥、曹高峰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故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连成、李树刚、高飞、马忠祥、曹高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人高连成、李树刚、高飞、马忠祥、曹高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主要理由有:一是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违法剥夺当事人诉权;二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高连成、李树刚、高飞、马忠祥、曹高峰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2年的诉讼时效,故提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强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