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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朱成军与章春、来安县深予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军,章春,来安县深予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军,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章春,务工。被执行人:来安县深予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章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军与被执行人章春、来安县深予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章春、来安县深予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朱成军装修工程款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春与申请执行人朱成军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朱成军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