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洪彬、梁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洪彬,梁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727号原告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组织机构代码31313228-2。负责人陶志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赛,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彬,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被告梁淑玲,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李洪彬、梁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洪彬、梁淑玲名下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洪彬、梁淑玲名下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麟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