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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艾青志、沈月莲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艾青志,沈月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650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辉。委托代理人李雅楠,女。被告艾青志,男。被告沈月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艾青志、沈月莲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晓丹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武文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