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少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张某,女,200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教师,系张一丹的父亲。被告:刘某,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柄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