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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少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张某,女,200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教师,系张一丹的父亲。被告:刘某,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柄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