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分公司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5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莹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