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与郭桂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郭桂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769号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负责人:马平。委托代理人:李仲晓、何锦川,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郭桂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郭桂英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5元,由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鑫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