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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执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月英与姚辰、奚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英,姚辰,奚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1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月英。被执行人姚辰。被执行人奚国珍。陈月英与姚辰、奚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姚辰、奚国珍应给付陈月英3015357.62元。因姚辰、奚国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月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后提取了被执行人奚国珍工资收入5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1月2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月英提供的线索,前往镇江市滨江路壹号4楼寻找姚辰,但经查询、了解,但未发现姚辰下落。经姚辰所在村委会了解,姚辰现在并不在家居住,且下落不明。并于2015年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姚辰、奚国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执行到位2965357.6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万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