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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03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荆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负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