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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燕诉被告宋纪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宋纪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56号原告高燕,女,汉族。被告宋纪勤,曾用名宋纪琴,女,汉族。原告高燕诉被告宋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燕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高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汐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平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