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燕诉被告宋纪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宋纪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56号原告高燕,女,汉族。被告宋纪勤,曾用名宋纪琴,女,汉族。原告高燕诉被告宋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燕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高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汐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平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