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漳平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观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漳平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郑富生,黄水仙,吕韶军,熊芳,黄阳阳,黄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执异1号异议人(案外人)陈观海,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85806534-X。负责人王开亮,行长。委托代理人游晓玲,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员工,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漳平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办事处粮食大厦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793515-7。法定代表人黄种时,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种时,男,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吕彩姜,女,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郑富生,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水仙,女,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吕韶军,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熊芳,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阳阳,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亮亮,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郑富生、黄水仙、吕韶军、熊芳、黄阳阳、黄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阳阳、黄亮亮共同共有的位于漳平市八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F-5幢第1层5-7店面及第1.5层2-7号店面夹层。案外人陈观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查封漳平市八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F-5幢第1层5-7店面及第1.5层2-7号店面夹层,并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观海称,2014年5月28日,被执行人黄阳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异议人借款人民币150万元;2014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黄阳阳、黄亮亮为吕水强担保向异议人借款人民币160万元。以上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被执行人黄阳阳、黄亮亮未予偿还,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黄阳阳、黄亮亮与异议人协商,将其所有的位于漳平市八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F-5幢第1层5-7店面及第1.5层2-7号店面夹层租赁给异议人使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执行人黄阳阳、黄亮亮将上述房产的钥匙��付给异议人,异议人于2015年1月20日将该房产作为其开办的“漳平市彬海建材店”的经营场所;另该房产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也均由异议人缴纳。因此,异议人已实际占有该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郑富生、黄水仙、吕韶军、熊芳、黄阳阳、黄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拍卖、变卖该房产。异议人认为其与被执行人黄阳阳、黄亮亮签的租赁合同有效,请求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保留异议人作为承租人合法享有的继续承租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答辩称:异议人陈观海与被执行人黄阳阳、黄亮亮之间不存在真实租赁关系,他们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完全是案外人陈观海无法收回���民间债权而又想阻止申请人行使抵押权而作的假租赁关系,该《店面租赁合同》签订的日期不是2014年10月19日,是其为了能在效力上胜过申请人的抵押权,而人为倒签至申请人抵押登记之前的。因此,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郑富生、黄水仙、吕韶军、熊芳、黄阳阳、黄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岩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阳阳、黄亮亮共同共有的位于漳平市八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F-5幢第1层5-7店面及第1.5层2-7号店面夹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另查明(一)漳平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办理贷款过程中,黄阳阳、黄亮亮于2013年10月22日和2014年10月22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出具一份《承诺函(自用房产抵押)》和《同意抵押声明书》;2014年10月23日黄阳阳、黄亮亮、陈庆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签订《三方协议书》、《声明(承租人)》,在上述承诺函、协议书、声明书中黄阳阳、黄亮亮、陈庆锶承诺上述房产为自用,在贷款期间不改变抵押物的使用性质,在抵押登记办妥前不对外出租或与第三方订立租赁合同,抵押登记办妥后未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同意不出租抵押物等。(二)陈观海与黄阳阳、吕彩姜、黄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漳民初字第163民事判决,判决认定黄阳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观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吕彩姜、黄亮亮对黄阳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代偿后,吕彩姜、黄亮亮有权向黄阳阳追偿。(三)陈观海与吕水强、吕彩姜、黄亮亮、黄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漳民初字第164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吕水强应于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观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吕彩姜、黄亮亮、黄阳阳对吕水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代偿后,吕彩姜、黄亮亮、黄阳阳有权向吕水强追偿。上述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异议人陈观海主张被执行人黄阳阳、黄亮亮为抵偿所欠债务,已将两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漳平市八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F-5幢第1层5-7店面及第1.5层2-7号店面夹层以“以租抵债”的形式租赁给异议人使用,双方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且异议人已实际占有该房产。要求本院停止查封漳平市八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F-5幢第1层5-7店面及第1.5层2-7号店面夹层,并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店面租赁合同》、《凯华物业服务处收款收据》。但该《店面租赁合同》、《凯华物业服务处收款收据》与黄阳阳、黄亮亮出具《承诺函(自用房产抵押)》和《同意抵押声明书》以及黄阳阳、黄亮亮、陈庆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签订《三方协议书》、《声明(承租人)》所记载内容不一致。在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陈观海与被告黄阳阳、吕彩姜、黄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陈观海与被告吕水强、吕彩姜、黄亮亮、黄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并未向人民法院主张其与黄阳阳、黄亮亮之间签订有“以租抵债”的《店面租赁合同》,更未向法院主张用租金抵扣本金及利息。另截止本院查封上述房产,该房产仍保持空置状态;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观海要求停止查封漳平市���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F-5幢第1层5-7店面及第1.5层2-7号店面夹层,并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林 发 富审 判 员 连 征 元代理审判员 邹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闽杰(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