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43号原告:侯某某,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某某,男,48岁,汉族,个体。被告:王某某,男,45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利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田 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