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郑光娥、李光勇、李光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光娥,李光勇,李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6财保6号申请人郑光娥,女,汉族,1942年2月10生,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务农。委托代理人陆昌勇,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生,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务农,系申请人郑光娥之子。被申请人李光勇,男,1987年10月2日生,住独山县麻万镇。被申请人李光海,男,1975年5月4日生,住独山县麻万镇。2016年1月8日,李光勇驾驶(所有权人李光海)的贵JV8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独山县土坝往独山县城区方向行驶,17时8分行至独山县麻万镇花园土坝路段处时,其车辆右前部挂碰行人郑光娥,造成郑光娥受伤(现住院治疗)道路交通事故,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光勇承担主要责任,郑光娥承担此次要责任。为确保损失得以赔偿,郑光娥委托其子陆昌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贵JV87**号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五菱牌LZW6407B3,发动机号U971820160,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197133495,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李光海)进行诉前保全,并提供了郑光娥之夫陆芳刚户的《经营权证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光娥的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贵JV87**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岑春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