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潘栋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8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栋,曾用名潘冬,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临安市。2007年3月1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2007年4月4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年6月4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10年1月8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2年11月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栋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杭临刑初字第966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潘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判令追缴被告人潘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潘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潘栋赌博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潘栋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栋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临刑初字第9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沈亚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