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永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永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信绮。诉讼代理人赖燕妮,该××员工。被执行人兰永卫。申请执行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永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次日立案,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56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40000.00元、执行费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56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