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冯养斌与妙德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养斌,妙德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冯养斌,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妙德增,男,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冯养斌申请执行妙德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妙德增所有的广汽丰田鲁R18T**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妙德增名下汽车壹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