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耀国与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耀国,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6号申请人孙耀国,男,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申请人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西江乡北河村。法定代表人吴诗云,董事长。据申请人陈述,2013年5月24日,湖北万世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代建协议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湖北万世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全额垫资建筑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西江乡北河村的C1、C2、C3三栋商铺,同时约定单价为70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湖北万世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完工。2013年12月15日经过三方结算,被申请人尚欠湖北万世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1223元。达成结算协议时,湖北万世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的2231223元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在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后直接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2014年7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欠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现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西江炜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