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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振与李艳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李艳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908号原告王振,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化,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延明,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振诉被告李艳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若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