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陈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云,陈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女。被执行人陈文静,男。王彩云与陈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陈文静在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彩云借款80000元;如逾期不还,从2014年元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文静承担。执行过程中,2016年案件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恢6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