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艾维琳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艾维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625号罪犯艾维琳,女,1955年2月10日出生,傣族,菲律宾国籍,菲律宾初中学历,原住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密西西,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09)红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维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9)云高刑复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2278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303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艾维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艾维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维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维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