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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久旭与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太平大队不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旭,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太平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4行初19号原告赵久旭,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双城市希勒乡。被告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太平大队,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四海路*号。原告赵久旭诉被告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太平大队不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告主体错误为由,自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久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赵永辉审 判 员  赵晓斌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