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德龙与陈生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龙,陈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龙,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生财,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执行标的:7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龙与被执行人陈生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生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5日前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19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