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执民字第7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林安舟与徐唯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安舟,徐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普执民字第712-3号申请执行人林安舟。被执行人徐唯国。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舟普商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徐唯国在百威英博(舟山)啤酒有限公司的可分配收入人民币4万元,提取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户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954;开户行:农行沈家门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