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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执民字第7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林安舟与徐唯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安舟,徐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普执民字第712-3号申请执行人林安舟。被执行人徐唯国。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舟普商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徐唯国在百威英博(舟山)啤酒有限公司的可分配收入人民币4万元,提取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户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954;开户行:农行沈家门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