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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学清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87号罪犯张学清,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万载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张学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9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5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3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