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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岳某臣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才臣,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59-1号原告:岳才臣,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才臣诉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7500元。并由担保人赵彦宏提供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新兴路2号楼2单元xx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张爱民提供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木兰路国购名都居住区12#楼2单元xx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刘克伟提供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涡河拆迁还原小区4#楼福乐嘉苑1××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于文钦提供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文明路八巷xx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于萍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宋远远提供其名下皖S×××××号小型轿车、张涛提供其名下皖S×××××号小型轿车、蒋解放提供名下皖S×××××号小型轿车、杨���杰提供名下皖S×××××号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7500元。二、对担保人赵彦宏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新兴路2号楼2单元403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张爱民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木兰路国购名都居住区12#楼2单元-304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刘克伟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涡河拆迁还原小区4#楼福乐嘉苑1××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于文钦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文明路八巷116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于萍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轿车车户、宋远远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轿车车户、张涛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轿车车户、蒋解放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轿车车户、杨玉杰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轿车车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