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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雅与陈汤阿德丽娜、汤光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雅,陈汤阿德丽娜,汤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6号申请人高雅。委托代理人成民兴(特别授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汤阿德丽娜(法文名:CHENEPTANGADELINE),女,生于1972年7月13日,法国籍,护照号码:14DY29440,住恩施国际大酒店。被申请人汤光达,法国籍,系陈汤阿德丽娜之夫。申请人高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陈汤阿德丽娜、汤光达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恩施市施州大道一号硒都商城8楼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恩施房权证恩施市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恩施市东风大道256号金泰广场第2幢1101、1201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恩施房权证恩施市字第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汤阿德丽娜、汤光达所有的恩施市施州大道一号硒都商城8楼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恩施房权证恩施市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汤阿德丽娜、汤光达所有的恩施市东风大道256号金泰广场第2幢1101、1201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恩施房权证恩施市字第号)。三、查封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宣恩县椒园镇金狮路10幢的厂房(房产证号:宣恩县房权证椒园镇字第号)。申请人高雅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