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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朔远与马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朔远,马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239号原告:陈朔远。被告:马招伟。原告陈朔远为与被告马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4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招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朔远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元,公告费500元,共计1218元,由被告马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天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王欣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