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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航宇与方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航宇,方正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35号原告:王航宇。被告:方正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航宇与被告方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初步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航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航宇负担。审判员  应志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承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