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航宇与方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航宇,方正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35号原告:王航宇。被告:方正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航宇与被告方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初步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航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航宇负担。审判员 应志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承祖 搜索“”